2022年8月,单某通过平台预订了8月5日B民宿的房间,房间信息显示为“T03”户型,订单号为654321。8月5日,单某入住B民宿,民宿无前台接待,亦也无房间图示。单某只能自行在民宿所在楼层寻找,以为“203”房间就是其预订的“T03”房间。
单某输入了订单号654321,打开了原告情侣住客梁某和祝某所在的房间。梁某惊讶大声呵斥,单某赶忙关上房门,并联系B民宿的管家询问情况。管家表示,单某尚未通过微信办理入住,房间号和密码都没有分配和告知,单某不应进入203房间。梁某和祝某则认为,B民宿管理不当,导致其隐私权受到侵害,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B民宿的经营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B民宿的经营者应以书面形式向梁某和祝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共计5,000元。
□ 法官说法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梁某和祝某居住的民宿房屋在门锁锁闭的情况下,由住客单某输入数字后开锁,可见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单某输入数字开门后,进入梁某、祝某情侣二人所在的私密空间,B民宿存在过错,与梁某和祝某的隐私权受侵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侵权责任。
B民宿没有明确提示消费者要区分房间密码和订单号,无前台接待,未提示入住注意事项,亦无房间布局方位的图示,且203C房间的标识牌也不突出鲜明,导致单某误将T03室认作203室。事发时,单某输入其认为的房间密码后推门进入,而非直接推门进入,故而单某的行为系因B民宿的过错导致,应由B民宿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作者:崔鹏宇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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