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我的“关键词”丨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
聚焦国家监委关于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威远县委组织部不作为,谁来管?

发布时间:2016-04-15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威远县同级退休干部为何待遇各不相同

  我名叫钟玉新,男,62周岁,大专,共产党员。职业:法官,级别:副县级。籍贯:四川省威远县人。2014年5月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现在家休息。

  因本人是军队转业干部,退休前后在待遇问题上受到歧视,遭到不公平对待,无法享受本应享受的待遇。曾向内江市、威远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得到的均是口头答复,要么说“你不是实职领导,解决的是担任副县级的实职领导”,或者说“你是非领导职务,所以不能享受”。后来内江市中院政治部领导、县委组织部领导、干部股口头承诺说等我退休时可以享受正县级待遇。我现在已退休一年多了,待遇问题仍未得到落实。

  现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的对待退休干部。身为共产党员,作为退休干部,我此举不只是因我个人权益受损,更多的是受到歧视心有不干,也想以此测试在中央全面推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大环境下,我市将会如何建设公平的法治秩序,普通公民能否以法治的方式办得了事、维得了权。

  内江市内部文件《内江市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有关待遇政策》规定的“各县(区)凡担任副县级职务(含非领导职务,享受副县待遇)10周年以上的干部,退休时可享受正县级待遇。”但在我的待遇问题上,内江市、威远县主管部门却毫不掩饰的告知我:“你不是实职领导,解决的是担任副县级的实职领导”、“你是非领导职务,所以不能享受。”这一类有驳本市政策的话,还说“文件停止执行了,以后该补就补”等诸如此类推诿的话。

  既然是市管干部,又是组织部下发的文件,为什么就不按文件执行?这又是什么原因?本人无论从哪方面讲都不能接受和理解。

  对于内江市、威远县主管部门曾给我口头回复的“解决的是实职领导干部,你不是实职领导”、“文件已停止执行了”等之类的说辞,更是荒谬!

  第一、所谓“解决的是实职领导干部”的说法,本人认为这种说法不符合逻辑。实职领导和非实职领导是组织分工的不同,与本人无关联。

  第二、“文件2014年1月停止执行了,所以就不能享受了”这种说法更是一种睁晴说瞎话的推脱行为。按内江市下发的政策规定,本人在退休前,也就是2010年7月就该享受政策文件规定的正县级待遇了。但不知为何,本人却没能享受到政策文件规定的正县级待遇?本人现已退休一年多,现在看来,主管部门曾口头回复我的“以后该补就补”这话也成了空话!

  在威远县也有与我类似情况的副县级干部,但他们顺利的享受到了正县级待遇。而我却被区别对待。既然出了政策规定,为何不统一执行,而区别对待?只因我是军队转业干部?还是我未托人情、没找关系、拒走后门、不攀权势?

  现将本人任职情况作简要汇报如下:

  1972年12月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1976年入党,1978年提升为正排职干部。1991年至1992年任西藏军区拉萨综合仓库政治处主任(副团职)。1992年3月至1995年9月任西藏军区生产基地政治协理员、党委副书记(副团职)。1995年9月至2004年12月任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副县级审判员。其中参加内江市委党校县干班培训3次,2005年1月后,继任副县级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2014年5月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现在家休息。

  根据《内江市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有关待遇政策》,副县级干部解决正县级待遇规定:1、县(区)凡担任副县级领导职务15年以上的干部,经考察符合正县级干部条件的可享受正县级待遇。2、各县(区)凡担任副县级职务(含非领导职务,享受副县待遇)10周年以上的干部,退休时可享受正县级待遇。从规定看,无论按哪种形式,本人都符合规定的条件,应享受政策规定的正县级待遇。

  从个人表现看,转业分到法院后,本人对党忠诚,尊重领导,团结同志,坚持以一个党员领导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决定,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以身作则,努力做到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尽职尽责。坚持“两个务必”,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坚决抵制不良风气,正确使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勤勤恳恳为人民服务。未发生过一起违纪违法行为。从1996年9月内江市委组织部任命本人为威远县人民法院副县级审判员到2014年5月退休时,加之部队任职时间,本人任副县级已达23年之久,为什么就不能享受内江市政策规定的正县级遇呢?

  从军队转业干部的情况看,其他地方类似于本人这样的军转干部早就解决了正县级待遇这个问题。县内的地方干部如宋xx、张xx等人早在2012年就解决,为什么在同一片蓝天下,同一级党委,同一级政府的领导下,且任职时间比他们都长,为什么他们的待遇都能按政策解决,唯独本人的待遇问题就不能解决呢?

  从2012年起,本人开始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政工科,内江中院政治部,县委组织部及领导反映情况,都未得到解决。这样做严重的损害了公平。难道说军队转业干部就应该低人一等吗?任人“宰割”吗?因此,强烈要求上级组织部门严肃、认真、公平、公正解决落实好本人的正县级待遇问题。

  以上反映投诉句句真实,附相关法律依据,如有不实,我钟玉新(身份证扫描如下)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与本网无责。

内江市威远县法院退休干部:钟玉新

2016年3月1日

投诉人基本资料:
投诉人姓名: 钟玉新 身份证: 51102419XXXXXXXXXX
手机: 1390XXXXXXX 固定电话: 0832-8XXXXXX
QQ号码: 30XXXXXXXX 单位名称: 四川省威远县法院
地址: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邮箱: 30XXXXXXXX@qq.com
投诉IP: 139.XXX.XX.XX 投诉时间: 2016-03-06 19:23:47
被投诉人基本资料:
被投诉人姓名: 内江市组织部干部处 电话/手机: 0832-20XXXXX
地址: 内江市翔龙路9号市委大院内组织部 被投诉单位: 四川省内江市委组织部干部处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免责声明:投诉报料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无关。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不对其进行任何编辑和修改,仅原文刊载,投诉报料人自愿对其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第三方承担的连带责任等由投稿人负责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本网站不作任何保证和承诺,但本网站会履行相应告知义务,告知投诉报料中相关各方。敬请相关各方及部门对反映的相关内容予以核实,也请读者仅作参考。对投诉报料的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保持中立。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